文号:闽建筑[2015]5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保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实施后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企业应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延续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承接工程或参与工程施工投标。
二、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七个专业承包资质,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直接发包的土石方应发包给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其他前述被取消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工程应发包或分包给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
2.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包含相应的承包内容。
原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三、招标项目不得再将投标企业注册资本金应超过拟招标项目预算价(控制价)之20%作为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
四、招标工程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涉及《标准》承包工程范围中“单项合同额”或“工程投资额”的,以招标工程的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为准;涉及“项目投资额”的,以招标工程项目的总投资或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准。
五、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企业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厅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5年2月27日